案例分析
-
—20190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浏览次数:2522 人
-
—20190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实施)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浏览次数:2556 人
-
—20190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施行)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浏览次数:25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