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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腾律所学习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9-04-29  |  浏览:3476

2019年4月26日下午,科腾律师事务所例行开展了一次政治学习会议。

会上,事务所主任杨天律师总结了律所近半年高效、高质量的发展,为接下来的业务做了具体的规划。科腾律所的业务部门包括企业部、交通事故部、小额诉讼部、知识产权部、弱势群体维权部、保险业权益服务部等多个部门,各部门集结了业内优秀的律师团队,为各类委托事项提供精准、专业的服务。杨天主任强调,每一位律师不仅需要过硬的业务能力,还需具备专业的素养,律所继续全面开拓业务,培养新人,扩大规模,向成为行业标杆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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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司法局指导员、行政主任陈建飞再次提出要规范化管理律所,各项制度要落到实处,同时,向大家传达学习了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上开幕辞。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3年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合作倡议,5年多来“一带一路”建设进展顺利,成果丰硕,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欢迎和高度评价。与2017年5月举行的首届论坛相比,本届论坛规模更大、内容更丰富、参与国家更多、成果更丰硕,也为未来一段时间“一带一路”如何沿着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前进绘制了新蓝图。 

学习会上大家还共同学习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学习的目的,旨在要求律师们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使我所律师执业更加规范,服务更加周到,为科腾律师事务所建成规模所共同努力作出贡献。

原文如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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