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全国咨询热线
025-8531230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发布时间:2019-03-11  |  浏览:1590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微信公众号
做律师行业一流品牌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21楼    |    备案号:苏ICP备19003181号
? 2018-2019 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