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某与谢某网上相识并成为好友。宋某电话联系王某与谢某一起到刘某家吃饭。中午饭局上,四人喝了一瓶白酒、一瓶红酒和八瓶啤酒。下午喝罢酒后,刘某提议到南阳郊区一水库游玩,四人立即应允。刘某打电话让朋友杨某开车过来拉着他们一起去水库玩。下午4点左右,四人到达水库。宋某、谢某、王某均表示不会水,不下水游玩。会水的刘某下水后,宋某、王某脱了鞋袜挽了裤腿,三人进入浅水区。不幸的是,在泼水嬉戏中,宋某滑入深水区很快不见了踪影。刘某、王某当即呼救和在水中乱摸,闻讯后的当地船工也在水中摸找宋某,但均未找到。随后当地派出所及消防队闻讯赶到后,费尽千辛万苦,经过几个小时打捞后终将宋某捞出水面,但宋某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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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9日,宋某的父母诉诸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刘某等4人对儿子的死亡承担91万元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刘某等人与儿子同在一起喝酒又同去游玩,相互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安全互助义务,儿子溺水身亡,同伴几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确定宋某父母的损失共计52.76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根据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宋某父母赔偿31.6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8万元;王某和谢某各赔偿5.28万元,各支付精神抚慰金0.6万元。
2019年2月10日,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刘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理由
刘某辩称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辩称溺水事件纯属意外事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宋某落水身亡是由自己所致,另外事故发生后,自己还尽力施救,因此刘某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况且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却下水与他人嬉戏,结果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应由宋自己承担。
杨某辩称
被告杨某到庭后辩称自己当时未在喝酒现场,他开车送人去水库游玩纯属朋友之间义务帮忙,他们又没有给车费,在宋某落水的过程中杨某也不在场,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谢某、王某辩称
被告谢某、王某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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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酒后去水库戏水本身就是一种共同危险行为。被告刘某、谢某、王某和死者宋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事故前大量共同饮酒并且白酒、红酒、啤酒混着喝,因此,其四人相互之间对酒后进行共同危险行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下水前,几个人相互之间都知道谢某、宋某、王某不会水,仅有刘某一人会水。
① 刘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在其家中组织四人喝酒,酒后又组织到水库戏水游玩,进行共同危险行为,刘某在明知宋某不会水、衣服未脱的情况下,与宋某泼水嬉戏,导致宋某溺水身亡,因此,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0%;
② 死者宋某明知自己已大量饮酒后且不会水,仍然脱了鞋袜下水,因此,宋某造成自己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
③ 谢某、王某在宋某酒后下水时均未阻止,未尽提醒、劝阻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谢某、王某对宋某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
④ 司机杨某未与刘某等4人喝酒,也未下水,只是开车接送,对宋某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杨某对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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