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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地方政府文件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4  |  浏览:3700

简介:

为从源头上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具有附带审查的职权。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文件规定不予办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存在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等违法情形的,该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市场经营主体起诉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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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丹阳市某鸿润超市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在原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蔬菜零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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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该局向鸿润超市出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随后审查材料,赴实地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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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认定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丹阳市珥陵农贸市场不足200米,其申请不符合丹阳市人民政府丹政办发(2012)29号《关于转发市商务局<丹阳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29号文)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遂作出了驳回通知书,决定对其变更申请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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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润超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驳回通知书,判令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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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裁判结果

判决撤销涉案驳回通知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登记。

判决理由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本案中,原告鸿润超市申请变更登记增加的经营项目为蔬菜零售,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被告市市场监管局适用29号文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与多项上位法冲突:

一、与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不一致

二、与《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积极发展菜市场、便民菜店、平价商店、社区电商直通车等多种零售业态”不相符

三、违反上述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诉登记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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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违反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的典型案例。该原则不仅《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其他大量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中都有体现。现代经济运行很大程度上靠市场这一“无形之手”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在实施管理过程中,要找准定位,正确引导、指导和调节市场,避免各种不当干预与限制。本案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政府29号文,未支持鸿润超市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不仅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同时也对当地合理设置菜市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有着积极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适用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明确指出市政府29号文不仅与商务部有关规定不符,也违反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切实贯彻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精神,具有一并审查“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时代意义。

(内容来源于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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