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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婚内转移共同财产?有风险!
发布时间:2019-04-26  |  浏览:2407

基本案情

甲与乙于2003登记结婚,无子女。2013年感情失和于2014年分居。2017年,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名下A银行卡中存款100元,应乙的申请,法院调取了甲名下A银行卡自2012年11月1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甲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万元转至案外人丙名下,该钱款来源于婚后经营所得。

乙名下B银行卡中存款20万,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

裁判结果图片1.jpg

准予甲与乙离婚;甲名下A银行卡内现有的存款归甲所有,乙名下B银行卡内的存款归乙所有,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乙12万元(转移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给乙多分)。

分析

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审理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甲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乙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乙个人所有,甲名下A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甲于2013年4月1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A银行账户内19万元转至案外人丙名下。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甲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甲名下A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甲可以少分。对于甲转移的19万元存款,由甲补偿乙12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l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l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l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案件改编自人民法院报发布的典型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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